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321民初2188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林山水(北京)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路10号2号楼2层228室。
法定代表人摆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男,1976年5月21日生,汉族,河南省人,住***。
原、被告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9月11日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原告在限期内没有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