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林山水(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林山水(北京)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321民初2188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林山水(北京)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路10号2号楼2层228室。 法定代表人摆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男,1976年5月21日生,汉族,河南省人,住***。 原、被告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9月11日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原告在限期内没有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