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4民初8502号
申请人:天津市启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C18号楼北栋261室。
法定代表人:赵文英。
被申请人:天津市波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武宁路北侧28号。
法定代表人:孙彪。
申请人天津市启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波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申请人以其名下牌照号为津G×××××、津R×××××、津R×××××、津R×××××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波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天津市启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津G×××××、津R×××××、津R×××××、津R×××××号的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津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解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