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西天奉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02财保27号
申请人:山西天奉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娟,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运城逢春医院。
申请人山西天奉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运城逢春医院银行账户存款58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山西天奉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6月6日运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天奉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运城逢春医院银行账户存款58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55元,由申请人山西天奉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军& # xB;
审判员 毋春梅
审判员 郭   翠   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佳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