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天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闻喜县涑水家宴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3民初1302号

原告:山西天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贾迎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芬,山西君宜(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涑水家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贾春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冬敏,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鸽,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天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县涑水家宴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案件在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审结,现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即将届满,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何雅惠

人民陪审员  李俊兴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红红

书 记 员  乔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