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3民初1302号
原告:山西天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贾迎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芬,山西君宜(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涑水家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贾春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冬敏,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鸽,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天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县涑水家宴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案件在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审结,现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即将届满,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何雅惠
人民陪审员 李俊兴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红红
书 记 员 乔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