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博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博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民初758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28日生,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斌,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博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云南博龙电力建设股市场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文山市新平街道新平社区经园小区-16号。
法定代表人:龙选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映聪、兰富,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文与被告云南博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但原告陈继文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要求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5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陈继文未按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继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玉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正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