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博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博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8民初992号
原告:云南博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新平街道新平坝社区经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龙选金,系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福俊、聂正永,云南律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12日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
原告云南博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师 芳
审判员 黄友恒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加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