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博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钎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博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32民初9号 原告:昆明钎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MA6Q0JKX0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博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097471780C。 法定代表人:龙选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钎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博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昆明钎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明钎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