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民终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武,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文化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光,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0)新2801民初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认可一审判决结果为由,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83.25元,减半收取4541.6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景强
审判员 孟梅君
审判员 张娟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