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28民初46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文化路9号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1栋2层1。
法定代表人:吴永光,系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刚,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尔勒上库综合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库尔勒市苏中大道6号。
负责人:鲜智,系库尔勒上库综合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文国,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诉被告库尔勒上库综合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91427元,减半收取计45713.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负担。
审 判 长 来永存
审 判 员 赵艳萍
人民陪审员 刘 健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沛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