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执保60号
申请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28004578676xxx,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吴永光,院长。
被申请人:***,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52801197705105xxx,现住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建国南路。
本院受理申请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诉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44000元的财产,新疆财众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44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段凤梅
二 〇 二 〇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董紫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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