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3858号
申请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2019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