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3858号 申请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2019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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