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2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润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宋振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卓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华南路99号卓亚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焕普,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21)鲁1502民初2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因本院已依据(2021)鲁1502执保661号执行裁定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卓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卓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831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湖西支行。账户名称: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9267)。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