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林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市永兴砼业有限公司、山东润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1502民初6416号
原告:聊城市永兴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王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超,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才宝贝院内)。
法定代表人:宋振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红霞,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聊城市永兴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21402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逾期支付的货款为基数,自应付款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11月29日与原告签订聊城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天才宝贝综合楼工程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混凝土货款共计214026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具状,望贵院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山东润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尚欠聊市永兴砼业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为214026元。山东润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于本案解除保全措施后三日内向聊城市永兴砼业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214026元,上述款项以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聊城市永兴砼业有限公指定账户(户名:聊城市永兴砼业
有限公司,开户行:齐鲁银行聊城开发区支行账号:86612004101421011231)。
二、山东润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案解除保全措施后三日内向聊城市永兴砼业有限公司支付费用30475元(包含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55元、保全费1720元、保函费500元、律师费2600元),该款项以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聊城市永兴砼业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山东建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济南历下支行银行账号:15118301040003247)。
三、若山东润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一付款义务,山东润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向聊城市永兴砼业有限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5万元,且聊城市永兴砼业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协议签订后,本案纠纷双方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
五、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55元、保全费1720元、保函费500元由山东润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因聊城市永砼业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山东润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依调解协议第二条执行,不再另行过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穆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