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德嘉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德嘉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保134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地产集团都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
法定代表人:索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培源,国昊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国昊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二大街以东
法定代表人:李明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林,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华,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郑州地产集团都市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豫0104财保1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郑州地产集团都市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郑州地产集团都市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郑州地产集团都市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豫0104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河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申请人郑州地产集团都市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书已生效。郑州地产集团都市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郑州地产集团都市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延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