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2民初7128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松,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机械厂。
原告**诉被告郑州市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机械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