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机械厂申请执行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机械厂。
被执行人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
本院在执行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机械厂申请执行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工程质保金在安阳市彰武水库,且正在评估结算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