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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皇城互联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3民初12082号
原告重庆皇城互联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常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俊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人江西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人江西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皇城互联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皇城互联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皇城互联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7740元,由原告重庆皇城互联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彭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