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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皇城互联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6)渝05民辖终2142号
上诉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皇城互联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城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常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俊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西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西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12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未对争议解决方式和地点进行约定,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皇城公司诉称,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资金需求向其借款900万元,其按照约定将借款分别转账给第三人,因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故起诉请求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2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皇城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因皇城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芳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