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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西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21民初2135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唐乐,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吴玉芳,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号天**栋****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3934994W。
法定代表人:胡义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同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罗金斌未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魏润秀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章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