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18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588号天一四栋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393499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该公司法务专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等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江西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并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院退回上诉人**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