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0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聚龙花园8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陈启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明,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燃气荣成赤山车用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石岛俄石山西1011号。
法定代表人:曹雷,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燃气荣成赤山车用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威仲字第0548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北京燃气荣成赤山车用气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73,584.27元;如不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用11949由被执行人承担。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不收取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按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工程款本金573,584.27元及仲裁费11,949元,合计585533.27元支付;并同意将申请执行人欠荣成市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132,972.2元工程款在本案中予以抵顶。现被执行人北京燃气荣成赤山车用气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52,561.0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交纳执行费825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威仲字第054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