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4民初3341号
原告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耐特公司)与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耐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神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神雾公司向优耐特公司邀标后,优耐特公司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并提供投标文件,开标后,优耐特公司未中标,神雾公司应按约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故对优耐特公司要求神雾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优耐特公司要求神雾公司支付自2017年8月5日起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邀标文件约定“在邀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0天内以电汇方式无息退还给投标人”,开标日期为2017年7月28日,邀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10天内即应在2017年8月7日,故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17年8月8日,因此,对合理合法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神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0日,神雾公司向优耐特公司发送“神雾公司天然气工程”邀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5万元,并约定投保保证金将在邀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0天内以电汇方式无息退还给投标人。2017年7月26日,优耐特公司将报价文件及施工图设计等材料发送给神雾公司,并于2017年7月27日向神雾公司汇款5万元保证金。2017年7月28日开标后,优耐特公司未中标。现神雾公司仍未将5万元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优耐特公司。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与银行汇款回单、报价文件、施工图设计、邀标文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万元;二、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