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169号
申请人:青岛奎元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中青建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兴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建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奎元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青建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兴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建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奎元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青建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兴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建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奎元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旭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