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81执保2300号
山东中粉高能建材有限公司诉章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中粉高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章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中粉高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章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传真
法官助理齐硕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