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济南市章丘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等人事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9805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萍,北京市中咨(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军,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明堂街2608号。
法定代表人:张遵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滨,男,该公司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仲新,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龙泉大厦西首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德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建筑公司)、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以下简称水务局)人事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胡美萍、王胜军,被告水利建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延滨、范仲新,被告水务局的诉讼代理人张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992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拖欠的工资总额121392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水务局事业单位编制人员,1992年5月分配到水务局工作,后被指派到水利建筑公司工作至今。原告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奖金待遇均根据水务局安排进行调整。工作期间,原告尽职尽责,两被告向原告实际支付工资、奖金等待遇过程中,存在拖欠行为,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及上级行政机关反映,自2020年6月份开始,被告才开始每月足额向原告支付工资、奖金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水利建筑公司辩称,一、原告与1994年5月1日与章丘市打井队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0年,自1994年5月1日生效,至2004年4月30日终止。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为章丘市打井队工作。二、2015年1月1日,原告与章丘市打井队签订《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0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章丘市打井队和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均为国有事业单位。1994年11月18日,中共章丘市委下发章发(1994)4号文件,规定章丘市打井队和济南市章丘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变更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2017年11月13日,济南市章丘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2017)13号文件,将章丘市打井队并入济南市章丘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文件下发后,自2020年6月起,章丘市打井队的职工并入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并由该公司发放工资。但是,章丘市打井队没有进行清产核资,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并未办理注销登记。四、2020年6月29日,中共济南市章丘区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事实意见》,要求:具有事业企业“双法人”资格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收回事业编制,直接转制为企业。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企业双法人资格单位,按照要求,应当注销事业法人资格。水务局已经成立了工作专班,正在有序推进。但是,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职工不同意事业编制被收回,成为此次改革的重大阻力。
综上所述,被告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权利按照企业效益情况自主发放工资。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裁判。
水务局辩称,原告于1994年4月28日在原章丘市××队××镇合同制工人,章丘市打井队为水务局所属自收自支的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2017年11月区编委13号文件将打井队整治编入水利建筑公司,打井区由水利建筑公司均为事业法人,让水务局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他同意水利建筑公司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1.1994年1月18日,中共章丘市委下发章发(1994)4号文件,规定章丘市打井队和水利建筑公司变更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1992年5月**入职章丘市打井队,于1994年4月28日与章丘市打井队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自1994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自1995年起,**在章丘市打井队下属的橡塑厂上班,后因橡塑厂设备出售停产且章丘市打井队效益不好,其自1997年11月开始待岗。2015年1月1日,**与章丘市打井队签订《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0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2017年11月13日,济南市章丘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2017)13号文件,将章丘区打井队并入水利建筑公司。**自1997年待岗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起**由水利建筑公司安排上班至今。
2.2021年8月31日,**向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水利建筑公司、水务局支付1992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拖欠的工资总额1213922元。2021年9月6日,该委员会作出章劳人仲案字[2021]第935号决定书,决定对**的申请不予受理。**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所在章丘市打井队,上世纪改革后变更为采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其单位受市场影响,包括**在内的诸多人员回家待岗二十余年,章丘市打井队经政府主管部门主导并入水利建筑公司,**也由该公司安排工作岗位发放工资。该争议发生在因政府主导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改制过程中(1994年1月18日,中共章丘市委下发章发(1994)4号文件,规定章丘市打井队和水利建筑公司变更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非单位自主改制引发的问题。由于该类案件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政策性比较强,而且多数案件具有群体性的特点,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应系企业改制中涉及到的历史遗留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延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许环环
书 记 员 魏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