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怀仁县神坤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621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神坤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东海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齐日平,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县XX乡XX村。
法定代表人:刘建河,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阴县人民法院(2018)晋0621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3月07日向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02967.7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春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朱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