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微网能源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与怀仁县神坤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624民初219号

原告:国电微网能源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微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欢乐路**。

负责人:钟俊浩,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娜,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仁县神坤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坤建安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怀仁县开发区。

负责人:齐日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德,怀仁市悦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国电微网公司与神坤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电微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233938.64元;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0月15日起暂计至立案申请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签订《怀仁县体育馆金属屋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共同》,由原告承包被告怀仁县体育馆金属屋面工程,合同金额340万元。现工程早已竣工且质保期二年已满。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结算工程款,但皆遭到被告拒绝,截止2019年9月20日,经原告催讨,被告仍欠工程款233938.64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神坤建安公司辩称,原告提起诉讼超出诉讼时效,且所起诉工程款里面没有将税款及其电费计算在内,原告承包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导致屋面漏水严重,是原告违约在先,所以有权扣留保修金用以支付维修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诉讼时效。被告认为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告认为并没有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完工日期为2014年6月10日。双方工程结算单显示工程结算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在2018年1月9日前主张工程款的给付。在2020年1月19日前主张质保金的给付。由于被告最后一次打款时间为2015年11月26日,那么原告应在2018年11月26日前就工程款的给付主张权利。现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法院起诉,明显超出了法定三年的诉讼时效,同时原告又无证据证实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0日,原、被告订立怀仁县体育馆金属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2014年6月10日完工。2014年12月9日,双方进行工程结算。被告最后一次打款时间为2015年11月26日。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所欠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二、是否应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三、是否超出法定诉讼时效。国电微网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起诉,请求神坤建安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以及利息,但所提供证据证明了原告主张工程款的最后期限为2018年5月26日前,主张质保金的最后期限为2020年1月9日前,故其2020年3月26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明显超出了法定三年的诉讼时效,同时原告又无证据证实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国电微网能源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54元,减半收取3577元(原告已交),由原告国电微网能源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门世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