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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26民初1061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道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路1号嘉福广场2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第三人:***,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