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26民初1061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道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路1号嘉福广场2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第三人:***,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