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浩得实验室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长合夹芯板厂、某某得实验室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30434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长合夹芯板厂,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杏头西南头开发区自编号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KBP931。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得实验室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7号60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69257569X。 法定代表人:陈**辉。 被告:陈**辉,男,汉族,1991年5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长合夹芯板厂与被告***得实验室系统科技有限公司、陈**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长合夹芯板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长合夹芯板厂负担。 审判员 钟 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