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某某,西安市三环路绿化养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7826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西安市三环路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白鹿立交桥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67328153XX。法定代表人:姚铁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0543964H。原告**与被告***、西安市三环路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楠楠审 判 员 李 想 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