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海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潜江市海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9005民催2号
申请人:潜江市海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金龙,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潜江市海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申请人潜江市海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潜江市海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潜江市海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申请人潜江市海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戴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