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XXXX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鄠邑区XXXXXXXX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8民初1502号
原告:陕西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XXXX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XXXXXX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原告陕西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XXXX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鄠邑区XXXXXXXX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080元,减半收取52040元,由原告陕西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