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渭南河湖生态维护治理有限公司、陕西河湖生态维护治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02执1215号
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渭南河湖生态维护治理有限公司、陕西河湖生态维护治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河湖生态维护治理有限公司、陕西河湖生态维护治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陕0502民初7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渭南河湖生态维护治理有限公司、陕西河湖生态维护治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给付3825604.99元及利息41589.04元、迟延支付利息37490.93元,案件受理费18483元,承担执行费4084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从渭南河湖生态维护治理有限公司处扣划案款3844087.99元、陕西河湖生态维护治理有限公司处扣划案款119920.97元,总计自二被执行人处扣划案款3964008.96元,扣除该案执行费40841元,兑付申请人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3923167.96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渭南河湖生态维护治理有限公司、陕西河湖生态维护治理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2025)陕0502执1215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