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卓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太原卓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山西一胜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9民初3985号
原告:太原**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五龙口街199号6号楼6层02号(鑫博园商务秘书有限公司)-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伟,山西柏方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梅,山西柏方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一胜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魏磊。
原告太原**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一胜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太原**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参展费130400元及该款自2018年9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5515元(暂算至2019年8月31日),共计1359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不能确定本案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太原**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9元退还原告太原**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向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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