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9民初3985号
原告:太原**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五龙口街199号6号楼6层02号(鑫博园商务秘书有限公司)-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伟,山西柏方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梅,山西柏方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一胜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魏磊。
原告太原**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一胜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太原**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参展费130400元及该款自2018年9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5515元(暂算至2019年8月31日),共计1359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不能确定本案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太原**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9元退还原告太原**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向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