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卓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瑞来森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太原卓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奇新展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民辖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259。
法定代表人:杜龙,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五龙口街199号6号楼6层02号-3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原审被告:太原奇新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南街村南门外。
法定代表人:胡国梁,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9)晋0110民初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北京***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因合同产生纠纷,上诉人北京***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先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已立案,诉讼请求不同,与本案基于相同事实,应当合并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太原**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有约定管辖,上诉人北京***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已裁定由晋源区法院管辖。本案不是重复诉讼,故应当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因合同产生纠纷,合同中约定产生纠纷由太原奇新展览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有效,太原奇新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太原市晋源区,故本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已裁定由太原市晋源区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王改玲
审判员 杨瑞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 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