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卓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瑞来森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太原卓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110民初227号
原告:北京***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金融街园中园6号院63栋。
法定代表人:杜龙,董事长。
被告:太原**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五龙口街199号6号楼6层02号(鑫博园商务秘书有限公司)-3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原告北京***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系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移送我院管辖。原告北京***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称原、被告双方在案件移送后办理登记立案前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北京***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娟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阎乐云
书 记 员 郝碧媛
书 记 员 郝碧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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