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天麒美术装饰有限公司

抚顺天麒美术装饰有限公司与抚顺汉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402执666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天麒美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63号楼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汉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东三路7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冠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7)辽040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抚顺天麒美术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抚顺汉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偿支付4311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9元、执行费55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抚顺汉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其所有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及证券等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抚顺汉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马宏伟
执 行 员 夏立军
执 行 员 田成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刘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