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04民初882号
原告:抚顺天麒美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新抚路63号楼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区***亿丰中心69—19号一3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抚顺天麒美术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2023年4月13日,原告抚顺天麒美术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抚顺天麒美术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91元,原告抚顺天麒美术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抚顺天麒美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还646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