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6民初2878号之一
原告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995.87元,减半收取计13997.93元(原告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3997.93元),由原告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