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民特294号

申请人: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B座2层。

法定代表人:姚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欣,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伟国,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管祖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琳琳,北京智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妹,北京智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宇图公司)与被申请人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测环境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科宇图公司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0329号裁决。

事实和理由:一、仲裁条款约定不明。

本仲裁案所涉及的合同编号为 CG-HB-201809-024号、 FC-ZKYT-SC-031-20190621-034号、FC-ZKYT-SC-047-20181010-056号的《采购合同》,三份合同第十三条均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请商事仲裁”。而仲裁机构的名称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约定了“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属于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应属无效。案件审理过程中,中科宇图公司曾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但遭到驳回。

二、仲裁庭未能充分保障中科宇图公司的举证权利,且该事实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中科宇图公司与泛测环境公司因另案(案件事实基本一致,合同版本一致,只是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做过一次关于产品质量的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与技术要求不符。

中科宇图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仲裁庭提交了《举证清单及延期举证申请》,但未获得回复;2021年2月22日,中科宇图公司又向仲裁庭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仍未得到回复。

仲裁庭在开庭之后给双方限定了举证期限,但中科宇图公司获得该司法鉴定结论时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根据北仲仲裁规则第33条第(二)项“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接受的除外”。据此规定,逾期提交的证据并非完全不予接受,仲裁庭对此有自由裁量权。

对于案涉买卖合同来讲,卖方提供的产品是否属于合格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仲裁裁决依据中科宇图公司所出具的《验收报告》,认定泛测环境公司交付的产品合格。但案涉产品是“空气监测设备”,涉及六参和七参设备;即对空气中六种或七种成分的含量进行监测。所以,产品是否合格需要在使用过程中体现,即空气监测设备对空气质量的检测数据是否准确。《验收报告》并不能完全说明产品质量合格。

对于同类型案件,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经批准了对产品质量做司法鉴定的申请;仲裁裁决却对中科宇图公司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置之不理,显属程序不当。

综上所述,该仲裁裁决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撤裁事由,依法应予撒销。

泛测环境公司称,一、北仲对(2021)京仲裁字第0329号仲裁案有管辖权。

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的名称有瑕疵,但真实的意思是将纠纷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依据文义理解和通常认知,仅有北京仲裁委员会名称与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近似,其他仲裁机构名称差异较大,从立约本意及文字措辞,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思是明显的,综合对比分析文字表述、当事人真实意思、仲裁机构名称,应当认定为仲裁机构约定明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二、仲裁程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庭对当事人延期举证的证据是否接受有自由裁量权。中科宇图公司于2021年2月4日提交延期举证申请,2021年2月22日再次向北仲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均已超过仲裁庭许可的举证期限。根据北仲仲裁规则第33条第二款,仲裁庭是否接受当事人提交的延期举证的证据,有自由裁量权,而非必须接受认可。中科宇图公司所指双方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同意进行司法鉴定,也仅是2021年3月中旬双方开庭时在承办法官建议下才确定的,且承办法官至今未能确定合适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工作尚未正式确定和启动。另外,仲裁庭在(2021)京仲裁字第0329号仲裁裁决中,对于中科宇图的延期举证申请是经过审查、考虑的,并非如中科宇图公司认为的“置之不理”。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中科宇图公司的撤裁请求。

经本院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北仲根据泛测环境公司向该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以及泛测环境公司与中科宇图公司签订的8份《采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上述当事人之间上述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该案适用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仲仲裁规则第七章简易程序的规定。

2020年10月14日,中科宇图公司以8份《采购合同》中有3份的管辖条款约定不明,北仲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为由,以书面形式向北仲提出管辖权异议。2020年10月15日,北仲作出《(2020)京仲案字第2746号仲裁案关于管辖问题的决定》,以该案合同管辖条款约定明确且有效,北仲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为由,驳回中科宇图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仲裁开庭前,中科宇图公司向仲裁庭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仲裁庭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决定如期开庭审理该案。庭后,中科宇图公司超期提交代理意见、补充证据和司法鉴定申请,仲裁庭经审查决定均不予接受,对中科宇图公司超期提交的质证意见,仲裁庭经审查,决定予以接受。2021年3月15日,北仲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0329号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根据上述规定,对中科宇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论述意见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约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双方之间部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为“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请商事仲裁”,比“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多个“市”字,结合将仲裁地点设置在北京的仲裁委员会的实际情况,仅“北京仲裁委员会”与约定仲裁机构在表述上相似,其余仲裁机构与约定仲裁机构在表述上均有较大区别。该情形应系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名称表述不规范,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不会产生歧义,应当认定为仲裁机构约定明确。中科宇图公司以仲裁条款约定不明、双方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中科宇图公司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仲裁程序违法,对其与此有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当事人关于延期的请求是否能够准予、逾期提交的证据仲裁庭是否接受、鉴定申请是否准予等问题属于仲裁庭裁量权范畴,而非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冀 东
审  判  员   于颖颖
审  判  员   朱秋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 鹏
书  记  员   龙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