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57111号
原告: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管祖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琳琳,北京智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彪,北京智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创业大厦B座2层。
法定代表人:姚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伟国,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牟诚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