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3100号
申请人:陕西科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43342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利,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宁宁,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申请人:任可红,女,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5年7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360XXXXXXX********。
被申请人:吴安秀,女,汉族,1946年8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本院受理申请人陕西科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任可红、***、吴安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科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0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任可红、***、吴安秀银行存款2000万元的财产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26101026049900200000029),为申请人陕西科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保单、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为2000万元;保单、保函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科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任可红、***、吴安秀名下财产2000万元。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雨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