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某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977号

申请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43342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利,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宁宁,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申请人:任昭怡,女,汉族,1995年7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360XXXXXXX********。

被申请人:吴安秀,女,汉族,1946年8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申请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0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任昭怡、吴安秀银行存款2000万元的财产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26XX26049XXX),为申请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保单、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为2000万元;保单、保函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为申请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任昭怡、吴安秀名下财产2000万元。(附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清单一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雨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