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炫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717号 申请人:***,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陕西炫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8号和平银座11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炫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炫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79013.7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1241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炫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