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寰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陕西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陕西寰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4民初1025号
 
原告:陕西XX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号。
法定代理人:刘X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XX区XX路114号汽车南站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XX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XX新能源有限公司于庭审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在此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52元,减半收取7176元,由原告陕西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晨
 
 
                              二0二O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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