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4民初1025号
原告:陕西XX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号。
法定代理人:刘X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XX区XX路114号汽车南站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XX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XX新能源有限公司于庭审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在此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52元,减半收取7176元,由原告陕西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晨
二0二O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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