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寰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陕西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陕西寰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4民终16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9ECCX6。

法定代表人:刘耀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寰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成阳市秦都区西兰路114号汽车南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94940653T。

法定代表人:陈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咸阳市渭城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陕西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寰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4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刘耀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条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违约金10000元;2、改判被告应按照2019年12月4日向原告立下的还款计划中承诺的还款时间,延期的所有违约还款金额的利息;3、一审诉讼费和上诉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事实及理由如下:1、秦汉新城安居小区膜结构自行车棚施工承包,工程施工完工后,双方于2019年12月4日进行了全部决算,甲方在当日立下还款计划书,承诺2020年1月10日前结清剩余应付乙方工程施工款1661320元。2020年9月11日一审开庭时,被告方提出我方延期交付违约事由。延期交工是因增加工程量所致,所以不存在我方延期违约。交工验收后我方多次催要工程款,双方于2019年12月4日在被告方渭柳佳苑项目部进行全部总决算并签订还款计划书,决算时也未提出延期扣除违约金一事,更无延期违约事件(有视频为证)。因我方多次讨要工程款被告方拒不支付,遂起诉至渭城区法院,5月20日开庭前一天(5月19日),被告(陈洪宝)紧急邀约我在咸阳市吴家堡他弟弟的饭店商谈还款,并签订还款协议书(有视频为证)。还款协议书签订后我方撤诉,在还款协议中第一条,对所有施工工程再次核实决算,计算清楚所有各自承担的费用,并承诺于2020年6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完所有工程款,且注明以上款项履行完毕双方债务债权结清,何来2019年9月10日的延期违约之说?所以对于2021年2月8日一审判决第二条我方向被告支付延期违约金10000元,请予撤回。2、双方于2019年12月4日在被告方项目部进行工程总决算(参与决算人员有被告方工作人员和视频为证),确定了工程剩余款和还款时间,且注明了被告延期还款违约责任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9日被告邀约我方再次决算商谈签订还款协议书,核算清工程款及欠款,明确了双方债权债务,之后并未履行自己承诺,所以对于2021年2月8日审判判决的第一条欠款和利息应当按照被告人两次所立还款计划中承诺的时间日期计算。3、对于被告反诉中列举诬告我方胁迫被告签订还款计划一事,我方将增加起诉被告诬陷诬告罪(有视频为证),还有2020年8月10日在兰池四路被告方项目部诱骗我写下收款收据(有录音和报警记录为证),扣留5月19日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原件,属于欺诈行为,被告方在法庭提出已还款是为做伪证行为,上述两项诬告和欺诈及法庭做伪证,我方追讨被告对于我司造成的名誉损失赔偿10万元。4、被告拖欠我方工程施工款,从2019年12月时至今日,中途经过两个春节,讨要工程款经历多重磨难,身心疲惫,造成人员和车辆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等损失,且致使施工农民工多次上门到公司和我家中讨要工钱,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和业务开展造成诸多经济损失,和我的家人造成的精神损失和公司名誉损失等费用,原告法人将另行主张起诉。

被上诉人寰艺公司进行以下答辩:1、关于一审判决的违约金为10000元。寰艺公司和鹏辉公司在2019年9月10日的《约定》明确鹏辉公司延迟交付,每推后一天承担1000元的违约责任。鹏辉公司延期31天交付。故一审酌情判处10000元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2、关于延期付款利息及时间的起算日。因双方没有约定延迟付款违约责任,故一审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实际对还款期限在双方的之后的还款计划和协议中不停的变更,故一审法院以最后双方收据约定的收款时闻计算利息期限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综上,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二审依法维持。

上诉人鹏辉公司在一审的诉请为:判令寰艺公司偿还车棚工程施工款96000元及寰艺公司多次违约延期欠款利息55425元(利息按照日息千分之三,从2020年8月10日开始起算)、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50000元,以上合计201425元。

被上诉人寰艺公司在一审的反诉请求为:1、判令鹏辉公司向寰艺公司支付违约金31000元;2、判令鹏辉公司向寰艺公司出具税票;3、本案诉讼费由鹏辉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5月18日,陕西寰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陕西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了《承包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为秦汉新城安居小区膜结构自行车车棚施工项目;2、工程地点为秦汉新城。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6月14日,工期30天。三、乙方所完成的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经建设单位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收合格文件视为工程质量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为265元/平方米(不含税),包工包料包安全文明施工一次性包死价,总价结算方式按车棚水平投影面积据实结算;支付方式根据甲方和建设单位签署的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支付方式,质保金及质保期限与甲方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一致,在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甲方工程款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按与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合同支付对应比例的款项给乙方。

2019年9月10日,寰艺公司(甲方)与鹏辉公司(乙方)签订《约定》,内容为:乙方在2019年9月30日(除下雨天20个工作日)完成瑞秋园和兰池佳苑车棚的图纸上要求的所有施工内容;每推后一天扣乙方1000元/天。2019年10月31日,鹏辉公司向寰艺公司提交《工程竣工初验单》,寰艺公司签署意见为:最终以秦汉新城管委会验收合格为准,质量原因由乙方负责,非质量原因由甲方负责。

2019年12月4日,寰艺公司(甲方)与鹏辉公司(乙方)签订《还款计划》,内容为:甲方共欠乙方1956320元,已付款200000元整,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欠1661320元,此工程需开具发票,发票由乙方提供,税金由甲方负责。2020年1月10日前还款1661320元,剩余质保金60000元在2020年年底还清。

2020年1月22日寰艺公司支付600000元。2020年5月11日寰艺公司支付831680元。2020年5月22日、2020年6月23日陈洪宝向鹏辉公司分别转账100000元。以上合计1831680元。

2020年8月10日,鹏辉公司向寰艺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截止2020年8月10日甲方已全部结清乙方车棚建设工程款,再无所欠,立此收据特此证明。

庭审后,寰艺公司向本院称,96000元确未向鹏辉公司支付,且寰艺公司放弃要求鹏辉公司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陈洪宝是寰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欢的父亲。

另查明,鹏辉公司曾因工程款事宜将寰艺公司起诉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后于2020年5月20日撤诉。以上事实有《承包协议书》、《还款计划》、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4民初1025号民事裁定书、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作证。

一审法院认为,鹏辉公司与寰艺公司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书》、《还款计划》等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寰艺公司虽称《还款计划》是在胁迫下签订的,但末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寰艺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寰艺公司是否已经支付了96000元工程款?二、延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三、鹏辉公司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有无证据及法律依据?四、鹏辉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违约金如何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一,鹏辉公司称虽然收据写了,但是寰艺公司并末支付96000元,寰艺公司在庭审中称款项已经全部给付,但庭审后称,经与公司核实,确实未向鹏辉公司支付,故对鹏辉公司要求寰艺公司支付96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鹏辉公司称从2019年12月4日开始,寰艺公司每一笔都在迟延支付,故要求按照日千分之三支付利息。寰艺公司称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存在多次变更,且工程款已经结算清楚。本院认为,1、陈洪宝作为寰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欢的父亲,其也是《承包协议书》中寰艺公司的管理人员,且多次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中向鹏辉公司支付工程款,故可以认定其代表公司处理秦汉新城安居小区膜结构自行车车棚施工事宜。2、2020年4月1日鹏辉公司将寰艺公司诉至本院,在开庭(2020年5月20日)前一天寰艺公司与鹏辉公司达成协议,虽然协议书的尾部是陈洪宝签字,但陈洪宝在2020年6月22日向鹏辉公司转账100000元,并注明是车棚工程款,鹏辉公司也向法院申请撤诉。寰艺公司虽称2020年5月19日的协议书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但是结合双方之间的交易及相关行为,可以认定陈洪宝代表寰艺公司与鹏辉公司法人刘耀辉达成协议,故对该份协议书的效力应予以确认。协议约定2020年6月底之前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196000元,但6月底之前仅支付了100000元,故寰艺公司应向鹏辉公司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鹏辉公司主张按照日千分之三,从2020年8月10日开始计算利息,本院认为鹏辉公司主张的利息过高,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1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争议焦点三,鹏辉公司称因为寰艺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农民工找到法定代表人家中,给法定代表人及家人造成身心上的伤害,且因为讨要工程款造成法定代表人误工,故寰艺公司需要支付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寰艺公司称鹏辉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精神赔偿,赔偿权利人应为自然人,鹏辉公司作为法人,其主观上无法感受到精神痛苦,故本院对其要求寰艺公司支付精神损失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等经济损失费,因误工费的赔偿权利人也应为自然人,且鹏辉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故对鹏辉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其可以另行主张。

关于争议焦点四,根据双方2019年9月10日签订的《约定》,鹏辉公司应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工,每延迟一天扣1000元,鹏辉公司在2019年10月31日提交工程竣工初验单,延期31天。鹏辉公司认可延期竣工的事实,但认为结算时并未提及延期交付的违约金问题,系对方放弃了该项权利。本院认为,结合双方的还款计划、收据的内容,并不能体现寰艺公司放弃了追偿违约金的权利,故对鹏辉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双方约定了延期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但该标准明显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公平原则,应对该违约金予以调整,本院酌情认定违约金为10000元。

综上,遂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寰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96000及利息(利息以9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1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寰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寰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二审另查明:在双方的《承包协议书》中没有书面约定施工面积,但双方口头约定的施工面积为两万多平方米,但后期实际施工面积为7382.34平方米。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承包协议书》、《还款计划》、《约定》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现双方经结算,对完成工程量、工程价款、已付款目前已经不存在争议。

现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之一为其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但现查明的事实是上诉人确实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上诉人抗辩认为延期是因为工程量增加与查明的事实并不相符。被上诉人在双方诉前的协商过程中是否提出违约责任承担的请求不影响诉讼中要求上诉人承担延误工期违约责任的权利行使。因此一审酌情判处的违约金数额合理,应予维持。

关于利息判处的时间起点,一审按照上诉人诉请的时间起点判处并无不当,同时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对原定过高的利率进行调整合法。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鹏辉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军伟

审判员  王 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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