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41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耀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寰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成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欢,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陕西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寰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4民终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陕西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其与被申请人陕西寰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玉红
审 判 员 刘育伟
审 判 员 张润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苏 丹
书 记 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