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贲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民申3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乌兰察布市贲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三羊开泰南800米(小贲红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郭利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培发,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9年10月27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代理人:董金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贲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三羊开泰南800米(小贲红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郭利福,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乌兰察布市贲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乌兰察布市贲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四终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乌兰察布市贲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武伟煜
代理审判员  李 娟
代理审判员  那日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