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104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贲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利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乌兰察布市贲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项目部负责人,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贲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呼民四终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民申331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了(2015)呼民四终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内0104执1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林茂
人民陪审员 托 娅
人民陪审员 甘塔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佩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