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民申6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保跃,男,汉族,1959年10月27日出生,乌兰察布市贲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项目部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乌兰察布市贲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三羊开泰南880米(小贲红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郭利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培发,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贲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三羊开泰南880米(小贲红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郭利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培发,该公司职工。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广彪,男,汉族,1985年5月28日出生,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某钢材经销部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再审申请人李保跃因与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贲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贲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广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四终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李晓慧代理审判员乌云代理审判员彭振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 月 婷